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 注销登记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地产权利人在灭失事实发生后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房屋灭失的证明。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