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地产权利人在灭失事实发生后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房屋灭失的证明。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