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节 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二)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三)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文件证明的变更事实一致;(四)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