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

(五)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