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节 转移登记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五)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