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转让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

(二)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