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继承、遗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