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信访、调解、社区工作等其他公益性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