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在本经济特区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或者通过考核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经济特区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法律规定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人员除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