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的违法、违反执业纪律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控告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控告人和检举人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