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外国律师事务所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在本经济特区设立办事处,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经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在本经济特区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