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