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以外的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律师执业,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