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