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律师对其曾以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身份经办过的法律事务,应当自行回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