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