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收费。

律师事务所依据委托合同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后,应当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费凭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