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介绍信,可以向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所承办事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事务有关的材料,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给予方便,但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材料除外。对获取的材料,律师不得在该委托事务之外使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