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律师接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不受地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提供见证业务。律师办理见证业务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