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经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欠发达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