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设立律师事务所,由申请人向拟设立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三)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四)律师事务所章程;(五)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资产证明;(七)住所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选举负责人的决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