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经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欠发达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