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及时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