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民办学校资产、财务管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查处各种违法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