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必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民办学校有权拒绝。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