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交所欠金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生育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机关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