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妇女维权工作专项资金,研究解决妇女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妇女事业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