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妇女维权工作专项资金,研究解决妇女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妇女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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