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公民有权举报、制止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