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学校不得拒绝、歧视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其收费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解决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的实际困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