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二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歧视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其收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解决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的实际困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