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一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工资福利、安全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事项时,应当有妇女组织代表或者女职工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