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