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惩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对执行公务的路政管理人员刁难、围攻、殴打等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