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惩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六十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的单位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不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