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产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占用或利用路产,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各种桥路、渡槽及管线等工程设施,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修建工程的方案必须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并报规划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共同审定;(二)修建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在施工前,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理手续,并签订协议。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修建单位应缴纳损坏路产的赔偿费和占用公路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