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占用或利用路产,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各种桥路、渡槽及管线等工程设施,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修建工程的方案必须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并报规划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共同审定;

(二)修建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在施工前,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理手续,并签订协议。

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修建单位应缴纳损坏路产的赔偿费和占用公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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