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产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下列行为必须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一)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二)超过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准的车辆通过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码头;(三)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灯饰、标志、牌坊、牌架以及信号灯等设施;(四)砍伐路树、铲除花草;(五)开设与公路连接的交叉道口。上款第(二)、(五)项规定的行为,在批准前应征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