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