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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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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和检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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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