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对伪造、变造、转移、隐匿、删改、毁弃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