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章 基金的监督第十九条有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支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