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章 基金的监督第十八条有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