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章 基金的监督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