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审计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