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章 基金的监督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财政部门进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的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