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章 基金的监督第十二条有效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