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章 基金的监督第十条有效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分析评估,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情况、资产质量、基金结余的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