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免疫规划疫(菌)苗包括: 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乙型肝炎疫苗、全细胞百白破混合制剂、无细胞百白破混合制剂、白喉破伤风类毒素、麻疹风疹联合疫苗、甲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型脑炎疫苗、麻疹风疹腮腺炎联合疫苗、炭疽疫苗、出血热疫苗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疫(菌)苗种类。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