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儿童免疫规划必须使用由国家批准生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按期供应、在有效期内符合规定效价的免疫规划生物制品。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国家免疫规划生物制品。

自治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运输、储藏、保管、领发,并对接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有计划地开展人群免疫水平监测,进行预测预报。 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接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保证接种质量,如实填写接种证。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