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登山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商有关部门审批:

(一)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

(二)登山附带测绘的;

(三)外国影视团组随队拍摄影视资料的;

(四)登山团队中有外国议员、官员和记者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登山活动的。

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作出书面决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