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二章 登山活动申请和审批第十条已修改登山团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登山团队由两人以上组成;(二)登山计划和安全措施;(三)登山人员的身体素质和技能;(四)领队、教练员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登山资历;(五)聘有登山向导和其他登山协作人员;(六)相应的登山活动经费和救援备用经费;(七)保障登山活动的基本技术装备、保暖装备和通讯设备等;(八)队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九)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