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登山团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登山团队由两人以上组成;

(二)登山计划和安全措施;

(三)登山人员的身体素质和技能;

(四)领队、教练员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登山资历;

(五)聘有登山向导和其他登山协作人员;

(六)相应的登山活动经费和救援备用经费;

(七)保障登山活动的基本技术装备、保暖装备和通讯设备等;

(八)队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九)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